资产概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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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范围:成都市高新南区云华路333号8栋702室,出租建筑面积共计523.45平方米。 房屋建成于2012年,外墙刷涂料、贴墙砖,内墙贴瓷砖,地面贴地板砖,有楼梯及电梯,采光通风良好,该房屋目前为部分出租状态,房屋整体情况良好,无明显损坏现象。 8栋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3)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83058号,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南区云华路333号8栋702室,规划用途是办公,拟出租建筑面积为523.45平方米。 出租标的租期为5年。目前房屋都处于闲置状态。标的为整体出租,不分拆,详细信息以实际看样为准。该地段地理位置优越,商务资源良好,道路通达度良好,交通便捷度良好。统一看样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前两个工作日,标的预约看样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28-61318326。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当日17:00,加价幅度:0.1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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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本次出租标的挂牌价租金为含税价,不包含物业费、水电费等,租赁期为5年,租金在5年承租期内,每3年上涨5%,即第4年和第5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基础上涨5%。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首期3个月租金和首年2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以收据为凭)。后续以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承租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起始日5个工作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预付下一周期的租金。首年首期3个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3个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将直接划转给出租方。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违约行为、无赔偿事项、无欠交费用等,在承租方办理完离场手续并腾空和撤出租赁区域后2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所收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租期届满后,承租方要求续租的,应当于租期满前9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通过进场交易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权优先承租。 2、本次出租标的目前部分为出租状态。由成都安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租。该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如有新的意向承租方受让成功,使用方已承诺期限届满后即实施搬离大楼的工作,搬离工作最晚不超过2024年1月1日。标的记租期按照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 3、承租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用于酒店、医院、生产加工类项目或KTV、使用明火的餐饮、火锅店等重污染、噪音大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违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市政对规定路段有行业限制的经营活动。本次出租房屋用于科研办公,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了解相关行政许可的法规政策,对承租后拟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是否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做出自行评判。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应自行办理符合经营需求的相关证照(包括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若因无法办理行政许可导致违约,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4、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出租方向承租方移交的资产因遗失造成不能返还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费用进行货币或实物补偿(补偿方式由出租方确定)。承租方需要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租赁期届满未续约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退租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所增加的设施和装修的剩余价值按以下约定处理: (1)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方自行处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向承租方收取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3)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不进行拆除或搬走大楼的装修或设施,上述装修或设施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已投入的装饰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5、该出租的房产安全保卫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选择园区指定物业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模式,物业服务费为8元/平方米/月,投资人在参与本项目报名前需前往标的所在园区了解物业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模式,一旦参与报名即视为认可园区指定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模式,与园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时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本次出租标的已通电、通水、通气、通网络,涉及室内管线接水表、电表、气表以及排水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6、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查勘,凭《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参与报名。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7、房屋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出租方、承租方分别承担,其中: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建筑物主体结构性维修费由承租方承担,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8、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外进行的建筑物施工行为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依法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9、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房屋,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可终止合同。 10、因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装修开工前应向出租方出具支付完装修改造费用或相关担保凭证方可开工,出租方对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11、在合同履约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房屋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承租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12、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应妥善维护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进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设施设备处于承租时的状态。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主题结构及电梯等附属设施维修保养,承担维修维护等费用。 13、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变相转租,不得将房产进行抵押。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及所有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14、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模板。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向承租方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
2、意向承租方在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现象、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意向承租方需书面承诺。
3、承租人应不属于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等行为的不合格的承租人,未有国家、行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意向承租方需书面承诺。
4、本次出租不允许联合体承租。
5、承租方须经出租方现场踏勘确认并提交《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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暂无数据 |
标的名称 | 成都市高新南区云华路333号8栋702室房产出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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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编码 | DSCQ20235A821175803 | 出租底价 | 37.688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首年年租金,挂牌租金单价为60元/平方米,年租金单位取整到元。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 | 挂牌起始日期 | 2023-12-29 | |||
是否联合出租 | 否 | 挂牌截止日期 | 2024-01-12 | |||
是否允许联合承租 | 否 | 是否涉及优先权 | 涉及 |
标的基本信息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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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的简介 |
出租范围:成都市高新南区云华路333号8栋702室,出租建筑面积共计523.45平方米。 房屋建成于2012年,外墙刷涂料、贴墙砖,内墙贴瓷砖,地面贴地板砖,有楼梯及电梯,采光通风良好,该房屋目前为部分出租状态,房屋整体情况良好,无明显损坏现象。 8栋不动产权证号为川(2023)成都市不动产权第0083058号,坐落于成都市高新南区云华路333号8栋702室,规划用途是办公,拟出租建筑面积为523.45平方米。 出租标的租期为5年。目前房屋都处于闲置状态。标的为整体出租,不分拆,详细信息以实际看样为准。该地段地理位置优越,商务资源良好,道路通达度良好,交通便捷度良好。统一看样时间为公告截止日前两个工作日,标的预约看样联系人:张先生,联系电话:028-61318326。 本项目采取动态报价方式,限时报价期为公告期,延时报价期开始时间为公告截止当日17:00,加价幅度:0.1万元/次,延时报价期为120秒/轮。意向受让方在公告期内报名成功后即可参与报价。 | |||||||||||||||||||||||||||||||||||||||||||||||||||||||||||||||||||||||||||||
出租方简况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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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易条件与承租方资格条件 | ||||||||||||||||||||||||||||||||||||||||||||||||||||||||||||||||||||||||||||||
交易条件 | 出租底价 | 37.6884 万元 | ||||||||||||||||||||||||||||||||||||||||||||||||||||||||||||||||||||||||||||
价格说明 | 挂牌价为首年年租金,挂牌租金单价为60元/平方米,年租金单位取整到元。 | |||||||||||||||||||||||||||||||||||||||||||||||||||||||||||||||||||||||||||||
履约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租赁合同》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一次性交纳首年2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 三、履约保证金待租期到期后20个工作日内且无以下违约责任的情况下,出租方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予以无息全额退还: 1、租赁协议终止或解除后,承租方按合同约定搬离; 2、承租期满后,承租方无租赁协议约定违约情形; 3、承租方已结清全部租赁期间所产生的水、电、气、物管费,以及其他应由承租方承担的费用; 4、承租方已办理完毕租赁资产交接并取得出租方出具的书面交接证明; 5、承租方与出租方确认双方租赁事宜已完结并签署权利义务终结确认书。 | |||||||||||||||||||||||||||||||||||||||||||||||||||||||||||||||||||||||||||||
租金支付方式 | 一次性 | |||||||||||||||||||||||||||||||||||||||||||||||||||||||||||||||||||||||||||||
租赁期限 | 5年 | |||||||||||||||||||||||||||||||||||||||||||||||||||||||||||||||||||||||||||||
与出租相关的其他条件 |
1、出租方和承租方应于成交次日起10个工作日内签订《租赁合同》。 2、《租赁合同》签订生效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承租方应向出租方一次性缴纳首期租金、履约保证金。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 | |||||||||||||||||||||||||||||||||||||||||||||||||||||||||||||||||||||||||||||
承租方须承诺事项 | 1、承租方具有良好的财务状况、良好的资信、融资渠道和支付能力,承租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 2、承租方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最近三年无不良信用记录,在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现象、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 3、承租方不属于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等行为的不合格的承租人,未有国家、行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 4、承租方不得擅自进行影响房屋结构安全性能的装修; 5、承租方不得设置影响房屋安全的设施设备; 6、不得将租赁标的物用于抵押等有损出租方利益的行为; 7、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必须符合出租方和消防、规划等管理部门的要求,并自行承担一切费用; 8、承租方若需进行基础设施改扩建,必须将方案报经出租方书面同意,并按规定和要求报城管、工商、消防等政府相关部门批准后实施; 9、承租方应承诺,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用于酒店、医院、生产加工类项目或KTV、使用明火的餐饮、火锅店等重污染、噪音大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违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市政对规定路段有行业限制的经营活动。 10、承租方需承诺,签订租赁合同后,应按照相关要求自行负责取得在租赁项目开展经营活动所需的各项资质、证照、许可,并办理法律法规规定的各项审批、备案、登记,并在完成上述手续后开展租赁标的的经营活动。承租方应承诺,租赁用途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经营污染行业,不得超营业执照范围经营)并按照房屋规定用途进行使用,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 11、承租方应承诺,未经出租方书面同意,不得擅自将房屋抵押、转租、分租、转让、转借或通过其他形式变相变更承租人。 12、租赁期满后,在租赁标的物上或标的物区域内进行的投资(含配电设施、消防系统、安保系统、外墙立面、门窗等),除能自然搬移的物品除外,其余无偿归出租方所有。 |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承租方资格条件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企业,无外商(含港澳台)投资;意向承租方及其法定代表人未被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意向承租方未被列入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以在信用中国网站(http://www.creditchina.gov.cn/)上查询结果为准。 2、意向承租方在近3年内不存在骗取中标、投标中提供虚假资料、串通投标现象、严重违约及因自身的原因而使任何合同被解除的情形,意向承租方需书面承诺。 3、承租人应不属于中国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管理部门所界定的具有腐败、欺诈等行为的不合格的承租人,未有国家、行业、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三十研究所及其下属公司的不良记录,意向承租方需书面承诺。 4、本次出租不允许联合体承租。 5、承租方须经出租方现场踏勘确认并提交《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 | ||||||||||||||||||||||||||||||||||||||||||||||||||||||||||||||||||||||||||||
报名提交材料 | ||||||||||||||||||||||||||||||||||||||||||||||||||||||||||||||||||||||||||||||
重要信息披露 | 重大事项及其他披露内容 |
1、本次出租标的挂牌价租金为含税价,不包含物业费、水电费等,租赁期为5年,租金在5年承租期内,每3年上涨5%,即第4年和第5年租金以成交价为基础上涨5%。承租方应自《租赁合同》签订后10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首年首期3个月租金和首年2个月租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首年2个月租金(以收据为凭)。后续以每3个月为一个支付周期,承租方应在每个支付周期起始日5个工作日前向出租方一次性预付下一周期的租金。首年首期3个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通过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专用账户进行结算,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在收到受让方支付的首期3个月租金和履约保证金后将直接划转给出租方。租赁合同终止后,承租方无违约行为、无赔偿事项、无欠交费用等,在承租方办理完离场手续并腾空和撤出租赁区域后20个工作日内,出租方将所收履约保证金余额无息退还给承租方。租期届满后,承租方要求续租的,应当于租期满前90日书面通知出租方,通过进场交易后,在同等条件下,承租方有权优先承租。 2、本次出租标的目前部分为出租状态。由成都安舟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承租。该承租方有优先承租权,如有新的意向承租方受让成功,使用方已承诺期限届满后即实施搬离大楼的工作,搬离工作最晚不超过2024年1月1日。标的记租期按照2024年1月1日开始计算。 3、承租方不得在该房屋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不得用于酒店、医院、生产加工类项目或KTV、使用明火的餐饮、火锅店等重污染、噪音大的经营项目,不得从事法律法规禁止性的违法经营活动,不得从事市政对规定路段有行业限制的经营活动。本次出租房屋用于科研办公,承租方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用途,若不按规定用途使用,出租方有权随时收回,承租方应承担违约责任。意向承租方须提前了解相关行政许可的法规政策,对承租后拟使用用途是否符合国家政策法规规定,是否能通过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做出自行评判。被确认为最终承租方后,应自行办理符合经营需求的相关证照(包括不限于消防验收合格证等),若因无法办理行政许可导致违约,应自行承担违约责任。 4、租赁期间,承租方所租房屋及设施设备的维修费用全部由承租方承担。因承租方管理使用不善造成房屋及其相关设施损失的维修费用,由承租方承担全部责任并赔偿损失。出租方向承租方移交的资产因遗失造成不能返还的,由承租方承担相应费用进行货币或实物补偿(补偿方式由出租方确定)。承租方需要重新装修或变更原有设施的,应征得出租方书面同意。租赁期届满未续约或因承租方原因导致退租或租赁合同终止的,承租方所增加的设施和装修的剩余价值按以下约定处理: (1)对未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由承租方自行处置,相关费用由承租方承担; (2)对已形成附合的装饰装修物,出租方有权要求承租方恢复原状或向承租方收取恢复工程所需费用; ()经出租方同意,承租方可不进行拆除或搬走大楼的装修或设施,上述装修或设施所有权归属出租方所有,承租方已投入的装饰装修费用等出租方不给予任何补偿。 5、该出租的房产安全保卫工作由承租方自行负责,《租赁合同》生效后承租人选择园区指定物业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模式,物业服务费为8元/平方米/月,投资人在参与本项目报名前需前往标的所在园区了解物业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模式,一旦参与报名即视为认可园区指定的物业服务单位和物业服务模式,与园区指定的物业管理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按时交纳相应物业服务费用。本次出租标的已通电、通水、通气、通网络,涉及室内管线接水表、电表、气表以及排水的由承租方自行负责。 6、本次出租以实物现状出租,意向承租方应在报名前对出租资产实际面积、设施、设备等情况进行查勘,凭《标的现场踏勘确认书》参与报名。意向承租方报名则视为其对出租资产情况无异议,不影响本次出租及租赁价格。 7、房屋租赁期间的相关税费,按国家相关规定由出租方、承租方分别承担,其中:国家税务、房产管理部门依法收取的房屋租赁税费及房产税、土地使用税由出租方承担。建筑物主体结构性维修费由承租方承担,其他费用均由承租方承担,包括但不限于的水费、电费、煤气费、电话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8、承租方在租赁房屋内外进行的建筑物施工行为须事先征得出租人同意,并依法报政府相关管理部门审批同意,并取得施工许可证后方可施工。 9、因国家政策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需要拆除或改造该出租房屋,给出租方、承租方双方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出租方可终止合同。 10、因国家政策或上级主管单位要求等不可抗力导致项目终止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承租方装修、改造、新增设施等所产生的各项费用,由承租方自行承担,房屋装修开工前应向出租方出具支付完装修改造费用或相关担保凭证方可开工,出租方对承租方对房屋的装修改造不承担任何的赔偿责任和违约责任。租金按实际使用时间结算。 11、在合同履约期间,政府主管部门对该房屋装修(包括但不限于消防设施)提出任何整改要求,承租方均须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整改。 12、承租方在租赁期限内应妥善维护租赁标的及附属设施,进行设施设备的日常维护管理,保障设施设备处于承租时的状态。在租赁期限内承租方负责租赁标的主题结构及电梯等附属设施维修保养,承担维修维护等费用。 13、承租方不得擅自转租、转借他人或变相转租,不得将房产进行抵押。租赁期间,因承租方自身原因违法造成处罚及所有安全责任由承租方负责,出租方不承担责任。 14、其他事项详见《租赁合同》模板。 | ||||||||||||||||||||||||||||||||||||||||||||||||||||||||||||||||||||||||||||
保证金条款 | 交纳金额 | 15.71 万元 | ||||||||||||||||||||||||||||||||||||||||||||||||||||||||||||||||||||||||||||
保证金说明 | —— | |||||||||||||||||||||||||||||||||||||||||||||||||||||||||||||||||||||||||||||
交纳截止时间 | 2024-01-12 16:00:00 | |||||||||||||||||||||||||||||||||||||||||||||||||||||||||||||||||||||||||||||
交纳注意事项 | 交纳资金以到达指定账户为准,交纳方式:转帐支票、电汇、网银等。 | |||||||||||||||||||||||||||||||||||||||||||||||||||||||||||||||||||||||||||||
账户信息 | ||||||||||||||||||||||||||||||||||||||||||||||||||||||||||||||||||||||||||||||
账户名称 | 西南联合产权交易所有限责任公司 | |||||||||||||||||||||||||||||||||||||||||||||||||||||||||||||||||||||||||||||
开户行 | 中信银行成都分行 | |||||||||||||||||||||||||||||||||||||||||||||||||||||||||||||||||||||||||||||
账号 | 7411010182600211211 | |||||||||||||||||||||||||||||||||||||||||||||||||||||||||||||||||||||||||||||
保证金处置方式 | 一、确认承租方后保证金处置 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交纳的交易保证金首先冲抵其应向本所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在签署租赁合同后转为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一部分。其他意向承租方交纳的保证金全额、原渠道、无息退还。 二、交易保证金不予退还的情形: 1.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提供虚假、失实材料造成出租方或交易所损失的; 2.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通过参与交易获取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的商业机密,侵害出租方或交易相关方合法权益的; 3.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交易所交易规则,采取不正当竞争行为,影响公平交易的; 4.意向承租方被确认投资资格后,单方退出交易,拒绝参加后续竞买程序的; 5.意向承租方被确认为承租方后,明确表示放弃受让或拒绝签署成交文件的; 6.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法律法规或相关规定给出租方或本所造成损失的; 7.意向承租方经本所确认为承租方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时限签署租赁合同的; 8.租赁合同签订后,承租方未按约定支付首期租金及履约保证金的; 9.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违反其在参与交易过程中做出的承诺的; 10.交易涉及主体资格审查、反垄断审查等情形时,因意向承租方自身原因而无法获得政府相关部门批准的; 11.其他依据交易所交易规则或法律规定不予退还保证金的情形。 三、意向承租方或承租方有上述行为之一的,经出租方书面告知,本所依据本公告在交易保证金中扣除承租方和出租方应支付的服务费用若有余额,将余额划转至出租方的指定账户。 四、保证金的处置,不影响守约方有权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追究违约方责任。 | |||||||||||||||||||||||||||||||||||||||||||||||||||||||||||||||||||||||||||||
披露附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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挂牌信息 | ||||||||||||||||||||||||||||||||||||||||||||||||||||||||||||||||||||||||||||||
挂牌公告期 | 自公告之日起 10个工作日 | |||||||||||||||||||||||||||||||||||||||||||||||||||||||||||||||||||||||||||||
无合格意向承租方 | 不变更挂牌条件,按照5个工作日为一个周期延长,直到征集到意向承租方 | |||||||||||||||||||||||||||||||||||||||||||||||||||||||||||||||||||||||||||||
有合格意向承租方 | 动态报价 | |||||||||||||||||||||||||||||||||||||||||||||||||||||||||||||||||||||||||||||
联系方式 | ||||||||||||||||||||||||||||||||||||||||||||||||||||||||||||||||||||||||||||||
交易机构 | 项目咨询联系人 | 张先生 | 项目咨询联系电话 | 028-61318326 | ||||||||||||||||||||||||||||||||||||||||||||||||||||||||||||||||||||||||||
项目报名联系人 | 甘老师 | 项目报名联系电话 | 028-86123311 | |||||||||||||||||||||||||||||||||||||||||||||||||||||||||||||||||||||||||||
交易须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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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提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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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型 | 文件名称 | 操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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