梅林街道富居路 58号 承租权 竞价公告
编号: 2 4 wl 137
经宁海县国资管理中心审核批准,受宁海县顺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委托,本人现对以下承租权进行公开网络竞价: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 梅林街道富居路 58号承租权 , 建筑面积约 7771 平方米 (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2.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5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年租金起始价: 104.96万元;
4. 经营范围:重污染、危化品企业除外。
二、出租标的详细信息,受让条件和报名手续等详见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
三、 竞租人资格要求:
1、竞租人不得被信用中国(www.creditchina.gov.cn)列入失信被执行人。
四、竞租人报名前资格预审须提交的资料
1.自然人请持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法人请持营业执照副本、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复印件均须加盖公章);
3.其他有效证件(证明);
资格预审资料提供时间: 2024年5月21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下午14:00-16:00)2024年5月22 日(工作日上午 8:00-11:00)
提交地点:宁海县 梅林街道梅泉路 27号;
联系方式:0574-59959369
3. 资格预审是否通过将另行通知。
五 、竞价保证金:
1.人民币:壹 拾万元整( ¥100000元)
2. 竞租人须按规定缴纳保证金,保证金一律由竞租人在报名时限内通过竞租人本人账户以转账方式一次性缴入本中心账户;
3. 保证金交纳账户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95 。
4.报名时间:2024年5月23日上午9:00至5月27日下午16:00 。
六 、报名方式:
1.资格预审通过后,竞租人需携带委托方出具的《同意报名证明》至宁海县桃源街道金水东路5号5楼511室(产权办公室);
2.竞租人按规定缴纳保证金后在报名时限内登入宁波公共资源交易网宁海县分网点击国有产权电子交易平台,进入网络后按系统提示进行竞买登记(不予登记者视作自动放弃)。
七、竞价方式及时间
1. 受让方式: 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 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28日上午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3. 竞租人报名成功与否,以在报名时限内 收到平台发送的确认短信(竞价人登录账号、密码)为准,逾期不予受理。
4. 竞租人须于竞价时限内登入网站进行竞价,否则视作自动放弃竞租资格。
八 、咨询电话: 0574—65131829
0574—65131686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202 4 年 5 月 1 4 日
梅林街道富居路 58号承租权 网络竞价须知
本须知根据国务院国资委 3号令、《宁波市国有产权交易管理办法》宁波市国资委[2001]3号文件等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有权根据上述法律、法规之规定解释和处理本须知以外的其他问题。
一、标的概况
1.本标的物坐落于 梅林街道富居路 58号承租权 , 建筑面积约 7771 平方米 (以实地看样为准),以空屋移交。
2. 承租方根据房屋现状,按消防、环保的规定和要求自行负责做好业态安全、环保审批,办理好消防、环保相关手续。承租方进行的生产活动必须具备符合安全、环保法规规定的安全、环保条件,涉及费用自行负责,同时自行处理协调好相关环保涉及的周边关系。
3.承租期限5年,租赁期以出租人交付承租人正式进场开始计算(具体详见租赁合同)。 年租金起始价: 104.96万元;
4. 经营范围:重污染、危化品企业除外。
二、报名须知
1、本次竞价采用网络竞价方式进行(在互联网上,多次网络报价的方式进行公开竞价交易)。
2、网络报名时间:2024年5月23日上午9:00至5月27日下午16:00。
3、网络竞价时间:2024年5月28日上午9:00-11:00 (竞价剩余时间小于 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4、网络竞价网址: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点击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
5、有意参加的且符合资格条件的竞租人请于报名时限内先将保证金一次性通过本人账户转账缴入本中心账户。本中心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账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95 ,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
6、保证金到账后,竞租人可进入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进行网络报名。
7、竞租人须认真阅读报名须知并按系统要求填写《竞买人登记表》。
8、系统会发送验证码到竞租人手机上,竞租人输入正确的验证码进入标的选择界面,选择需要竞租的标的点击确认。
9、系统会自动对比所选标的保证金金额,如果保证金金额大于等于所选标的金额,则提示报名成功。系统会发送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到竞租人填写的手机号码里。反之,则报名不成功。
三、竞租须知
1 、竞租人报名成功后凭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在网络竞价时间内 登录 宁海县公共资源交易信息网竞价系统,系统会另行发送手机验证码,竞租人凭手机验证码进入报价页面,竞价人须认真阅读竞价须知并按系统要求进行确认,然后开始竞价。
2、参与竞价活动的竞租人应提前熟悉竞价环境,尽量采用高带宽、高性能、安全的网络环境;并注意竞价凭证的安全,离开终端时应及时退出竞价系统。竞租人在竞价过程中如果退出了竞价系统或关闭了报价页面,再次进入时必须输入新的手机验证码。
4、竞价报价和结算的货币为人民币,单位为万元。
5、本次竞价采用多次报价的方式,并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竞价原则。竞价未结束前,竞租人可多次报价。
6、竞租人的报价必须大于当前的最高价且必须是5000元的整倍数(竞价页面无人报价时,竞租人第一次可以报标的底价)。
7、报价一旦提交即认为是竞租人真实意思的表达。
8、竞价时间截止时,当前最高报价的竞租人即为竞得人。竞得人须按系统提示点击成交确认书进行确认,在规定时间内不予点击的,系统将视作竞得人默认并发布成交公示。
9、竞价类型为明投时,在竞价剩余时间小于2分钟时,每次竞买人提交新报价后,剩余时间自动延长到2分钟,直到最后2分钟内无竞租人继续报价,则当前最新报价(最高价)的竞租人为承租人,本次竞价才算成交。
10、竞租人应对其竞价凭证安全负责,任何使用竞租人竞价凭证(用户名及密码)登录宁海县国有资产网上交易系统的用户,在竞价平台的一切行为均视为该竞租人本人的行为,由竞租人自行负责。因竞租人原因导致信息泄露而造成的一切后果,本中心不承担任何责任。
11、报名及竞价过程中,如遇网络系统发生故障,由本中心视具体情况作出暂停或调整报名及竞价时间的决定,具体报名及竞价时间再做另行通知,详细情况可届时与本中心联系,联系电话:65131686。
四、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权及时调整竞价时间、中止或终结项目:
1、服务器硬件或软件等出现系统故障的;
2、因操作失误导致起始价、加价幅度、竞价期结束时间等网上设置错误的;
3、包括但不限于标的权属不符、标的性状改变等原因而使竞价活动产生争议的;
4、其他法律、法规规定或管理部门认为需要中止或终结竞价活动的情形。
五、保证金的处理
1、竞得人的竞租保证金可抵作成交价款。
2、如经竞价未依法中标取得租赁权的,在竞价结果公示期届满三个工作日后(即2024年6月3 日)返回已缴纳的保证金,由本中心退还到原账户,不计利息。
3、竞得人未能按规定日期足额支付成交价款、交易服务费、履约保证金的,本次交易作流标处理,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承租人应另支付成交价 10%的履约保证金,该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承租方承担的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经委托方对房屋验收合格后无息退还承租方,如遇承租人在承租期限内放弃承租权,履约保证金将不予返回。
七、付款方式:
1、竞得人于2024年6月4 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交易服务费(竞得人按实际成交价 2%的比例支付)。
以上价款通过本中心帐户交割结算,收款单位: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押金专户,开户银行:农行宁海支行营业部,帐号:397520010400158830000000795 。
2、 竞得人于 2024年6月4日(竞价结束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公示期结束后)付清成交款(第一年半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成交款(第一年半年租金)及履约保证金打款至委托方指定账户。
八、租期5年,承租期内不可转租、分租。 装修免租期 3个月。
九、竞价成交后承租人在租赁期间,应妥善维护房屋及屋内设施,自行承担设施维修费用。不得擅自改变房屋结构及用途。承租人如因经营需要,对房屋进行设计、装修或者改善增设他物,应在确保房屋及设施使用安全并考虑合同规定的租赁期限的前提下,必须事先提出更新改造、新建方案,经委托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实施,相关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租赁期满后,承租人须将委托方提供的房屋和附属设施应完好交回,否则根据租赁合同的约定承担法律责任。如因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要对房屋进行安全消防等方面的改造,应由承租人出面处理,并承担相应的改造费用。
十、租赁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承租方不再承租该房屋时,未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承租方所有,由承租人在自上述情形发生 7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承租人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承租人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承租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所有权。已形成附合的承租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出租方所有,承租人不得向委托方主张任何补偿。
十一、 房屋返还
1. 租赁合同期满或解除、终止时,委托方将对该承租权进行重新向社会公开竞拍,如承租人未报名参加竞拍或未竞得时,承租人应在期满七天内返还该房屋及相关设施。
2. 承租人返还该房屋应当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返还时,应经委托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十二、竞价成交的标的,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自行办理交接手续,对于标的物应缴纳税款及其他费用、以及因此产生的争议,由承租人(竞价成交人)和委托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解决,我中心概不负责。
十三、承租人须到有关部门办理经营项目的营业执照,税务登记等手续,并同委托方签订租房协议后方可根据营业执照上批准的营业范围从事商业经营。
十四、承租期间的承租房修理及产生费用由承租人自行承担负责,我中心和委托方概不负责。(具体以租赁合同为准)
十五、承租期间,如遇中途拆建、变卖等政策因素变化,承租人必须无条件服从并不得向出租方主张任何损失(具体以委托方的租赁合同为准)。
宁海县产权交易中心有限公司
宁海县顺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标准厂房租赁合同(样本仅供参考)
出租方 (甲方):宁海县顺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承租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利的基础上就甲方将其合法拥有的厂房出租给乙方使用的有关事宜,双方达成协议并签定合同如下:
一、厂房情况
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厂房座落在 ,建筑面积即租赁面积为 ㎡。 (以下简称该厂房)。
二、租赁期限和厂房交付
1、该厂房租赁期限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租赁期 个月。
2、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出租厂房,乙方应如期归还,乙方需继续承租的,应于租赁期满前三个月,向甲方提出书面要求,经甲方同意后重新签订租赁合同。
3、乙方在本合同签订前已现场了解并核实与租赁厂房有关的全部实质性信息。甲乙双方确认,在本合同签订之时,甲方已经按本合同的规定向乙方交付租赁厂房,乙方已经验收及接受交付且无异议,双方不再另行办理租赁厂房交付的交接手续。
三、房屋租金
甲、乙双方约定:该厂房租金按楼层和建筑面积分别计算。各楼层租金标准价为一楼 ¥ 元/㎡/月,二楼¥ 元/㎡/月,三楼¥ 元/㎡/月,整幢¥ 元/㎡/月。该厂房每月租金合计为¥ 元。
四、其它费用
1、租赁期间,使用该厂房所发生的日常水、电费用由乙方付款。电话、网络等均由乙方自行开户,所需费用由乙方承担,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2、厂房电梯由甲方或管理人统一配置安装,乙方或使用人在承租前需要提前申请。使用期内电梯的保养、维修、年检、电费由甲方或管理人统一管理,费用由乙方或使用人承担。具体费用乙方在收到通知三日内付款。
3、租赁期间,乙方发生的税费包括租赁税,以及第三方的债务、纠纷等,均由乙方承担,不付款或延期付款的法律责任由乙方承担。
4、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支付厂房租赁履约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为¥ 元整。
租赁关系终止时,甲方收取的厂房租赁履约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违约金、损失外,剩余部分(如有)无息退还乙方。
甲、乙双方约定于租赁关系终止日结清此厂房租赁履约保证金。若届时双方均未主张权利,视作放弃。
5、厂房的物业管理费为0.6元/㎡/月,月费用为¥ 元。
五、厂房租金和费用的支付方式
乙方同意采取( )方式支付:
1、 通过甲方指定网络管理系统缴纳各项费用。租金、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如有)每 1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第一期租金、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如有)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付清,以后须在当月付清下一月的租金、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如有)。水电等其它费用按实支付。
2、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直接支付各项费用。租金、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如有)每 6个月为一期,支付一次。第一期租金、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如有)在签订本合同后7日内付清,以后须提前15天付清下一期费用。水电等其它费用按实支付。
3、 通过银行转账方式一次性支付租金、物业费、电梯维保费(如有)。在签订本合同后 7日内付清。水电等其它费用按实支付。
六、厂房使用要求、装饰装修和维修责任
1、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因乙方使用不当或不合理使用,致使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应负责维修。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厂房及附属设施的日常维护管理修缮由乙方负责并承担费用,但厂房主体结构由甲方负责修缮。
2、甲方保证该厂房及其附属设施在交付时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甲方有权随时对该厂房进行检查、养护,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检查养护时,甲方应减少对乙方使用该厂房的影响。
3、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乙方自行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及其维修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4、本合同解除、终止或合同期满乙方不再承租该厂房时,未形成附合的乙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乙方所有,由乙方在自上述情形发生当日内自行拆除搬迁,但乙方拆除时不得损坏房屋的主体结构及影响房屋的牢固程度,乙方逾期未拆除搬迁的,视为乙方放弃对上述装饰装修物、附属设施设备的权利;已形成附合的乙方增添的装饰装修物和附属设施设备等添置物归甲方所有,乙方不得向甲方主张任何补偿。乙方如不恢复原状,由甲方恢复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在保证金中扣除。
七、厂房转租和返还
1、乙方在租赁期间,如将该厂房转租,需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如果擅自中途转租转让,则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并且不再退还剩余租金(如有)和保证金。
2、租赁期满后,除甲乙双方达成续租合同外,乙方应在本合同的租赁期届满之日返还该厂房及相关设施。该厂房及其相关设施归还时,应当符合正常使用状态。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相互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
3、本合同租期内,如遇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租赁厂房损坏或灭失,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乙方可免责或部分免责。
八、租赁期间其他有关约定
1、租赁期间,甲、乙双方都应遵守国家的法律法规,不得利用厂房租赁进行非法活动。
2、租赁期间,乙方做好生产安全和厂区清洁卫生工作,避免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厂区清洁卫生。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租赁期间,厂房因不可抗拒的原因和市政动迁、政府行为等造成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而提前解除的,双方互不承担违约责任。
4、租赁期间,乙方可根据自己的经营特点进行装修,但原则上不得破坏原房结构,装修费用由乙方自负,租赁期满后恢复原状。
5、租赁期间,乙方不得在租赁厂房内储藏任何违禁品、易燃易爆物等影响人身财产和公共安全的违禁物品。
6、租赁期满后,甲方如继续出租该房屋时,乙方享有优先权,但乙方应在期满前三个月书面提出;如甲方期满后不再出租的,乙方应在合同到期后十五日内搬迁完毕,否则由此造成一切损失和后果,都由乙方承担。
7、租赁期间,厂房的使用权归乙方,但因占有、使用甲方有所有权或独立使用权的房屋外墙、屋顶及厂房的附属配套设施(如自行车位、汽车车位)等获得的收益归甲方所有。
8、租赁期间,乙方将承租厂房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一切险),增强抗风险的能力。
9、该厂房仅供乙方生产经营使用,不得设置专门的生活区。
10、乙方生产所带的能源等,应符合有关部门规定的节能要求,并按规定办理节能报批手续。
11、如乙方在一个年度内出现二次及二次以上未足额支付租金或相关费用的,次年租金按考核结果增加一档收取或不享受租金减免政策。
九、违约责任等其他条款
1、租赁期间,任何一方如需提前解除本合同,须提前三个月征得对方书面同意。如未得到对方书面同意的,应支付对方相等于履约保证金金额的违约金。
2、租赁合同签订后,如企业名称变更,可由甲乙双方盖章签字确认,原租赁合同条款不变,继续执行到合同期满。
3、乙方必需是注册在梅林街道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
4、乙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将该厂房转租给他人,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5、乙方未按时付清或不支付房屋租金或物业管理费的,应支付同期银行贷款利率的4倍利息。同时甲方有权停止供水、供电,因此造成的生产损失、设备损坏等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6、乙方在返还该厂房时,若该厂房或其附属设施、设备不符合正常使用后的状态或无法正常使用,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
7、乙方未按合同约定向有关保险公司投保财产险(一切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充抵违约金。
8、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设置专门的生活区,应向甲方支付本合同总额的20%作为违约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9、乙方未经审批搭棚,破坏园区配套设施、绿化,擅自拉电的,经三次书面函告仍不整改的,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同时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10、乙方擅自改变厂房建筑结构,造成厂房结构安全隐患的,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同时甲方有权没收全部履约保证金并解除合同。
十、承租人承诺,已仔细阅读并签署《宁海县顺达城市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标准厂房管理办法及公约》,并严格遵照执行。
十一、附加变配电设备专用条款:
无。
十二、若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解除或终止合同:
1、甲乙双方协商一致;
2、乙方逾期支付租金或物业费超过30天;
3、因国家政策变动、城镇规划、政府行为需要;
4、任何一方违约经对方书面催告30天后仍不纠正。
十三、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发生争议,应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宁海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四、本合同未尽事宜,双方另行协商一致,作为本合同的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条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五、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 15日内,乙方应自行到宁海县住建局西店分局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
十六、本合同经甲乙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合同一式肆份,双方各执贰份,合同经盖章签字后生效。
出租方: 承租方: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法定代表(委托代理)人:
开户银行: 开户银行:
银行帐号: 银行帐号: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签约日期: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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